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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4/9/26 15:17:08 | 人感兴趣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通告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和个体户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做好2013年度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年度报告范围。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但未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时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方法。企业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hebscztxyxx.gov.cn),点击“年度报告报送”模块,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年度报告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载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从2014年10月1日起,凡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区域内的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有限公司,原由市局登记下放到公司所在地区工商局登记,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年度报告等相关事宜均向属地工商局申请或申报。

  咨询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相关问题,请按照河北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事指南”中“河北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咨询电话一览表”的咨询电话,与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也可以登录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网(http://www.tsgswj.gov.cn/)行政指导栏目查询有关政策规定。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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