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坟通告
为优化古冶区生态环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文件要求,经古冶区人民政府批准,河北春兴集团特种钢公司院内坟墓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平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平迁范围:春兴集团特种钢公司院内,东至春兴建筑物料场,西至春兴焦化厂西侧院墙,南至春兴焦化厂北墙,北至春兴特种钢公司北围墙范围内的坟墓。
二、平迁时限:被列入平迁范围内的坟墓必须于2014年10月底前平迁完毕。
三、注意事项:1.自通告之日起禁止在上述地域范围内葬坟。2.被列入平迁范围内的坟墓,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平迁,骨灰应寄存、安葬到区内外合法公墓内,或采取不保留骨灰等多样化方法处理。3.骨灰迁出后禁止在耕地及非法埋葬点乱埋乱葬,以免在殡葬改革、平坟扩耕工作开展时造成损失。4.逾期未迁者,将按法律程序对其依法平迁处理。
唐山市古冶区民政局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