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公告
因《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废止,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河北省商务厅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酒字【2014】1号),自公告之日起,全市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之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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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商务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