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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5 14:35:26 | 人感兴趣

我市出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

   (记者 单宇 通讯员 牟静)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市住建局联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23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唐山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为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其他县(市)区托管机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同时该《办法》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采取自愿的原则,即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自行支付交易资金,也可以办理交易资金托管,通过托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在房屋交易时,卖方应根据需要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托管资金;买方根据约定将应托管资金存入托管专用账户。买方当事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到托管机构书面申请确认,由托管机构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托管资金划转至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买方当事人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后,持《资金托管凭证》及贷款申请材料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机构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托管专用账户,交易双方当事人到托管机构书面申请确认,托管机构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首付款及贷款划转至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市住建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可自愿将存量房交易资金交由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托管,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可自愿将存量房交易资金交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并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托管机构代为托管,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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