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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违法行为人7日内不接受处理驾照将被吊销
发布时间:2015/1/8 9:46:07 | 人感兴趣

市交警支队发布公告,给363名酒驾违法行为人提醒:

7日内不接受处理驾照将被吊销

   1月8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出公告,拟对我市363名因酒驾被扣留驾驶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公告发布7日内,当事人可到相应办案单位提交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陈述申辩理由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公告中涉及的未处理的酒驾行政案件时间跨度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363人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后,民警已对当事人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交管部门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提示,当事人如在公告发布7日内到相应办案单位提交陈述申辩理由被采信同时接受处理,驾驶证可免于吊销。

  据悉,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的高压查处态势,仅2014年就查获酒驾3641起、醉驾262起。 (焦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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