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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金融办提醒: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发布时间:2015/1/22 10:41:14 | 人感兴趣

市金融办提醒: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纪哲)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的非法集资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集资取得成效。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方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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