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第11号征收决定,对新刘庄区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但因你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和《唐山市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刘庄区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下列被征收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t到新刘庄区域改造指挥部(国防道与华岩路交叉口西行100米)领取《路南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坐落 补偿决定书编号
1 刘久川 新刘庄7条12号 路南房征补字 〔2014〕第26号
2 魏国柱 新刘庄10条5号 路南房征补字 〔2014〕第50号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