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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四)
发布时间:2015/1/29 13:26:08 | 人感兴趣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四)

  专稿

  ●严禁发布的广告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②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③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④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⑤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⑥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⑦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⑧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参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应受到的惩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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