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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安部门提醒:购买合格产品安全燃放烟花
发布时间:2015/2/5 9:03:45 | 人感兴趣

市公安部门提醒:购买合格产品 安全燃放烟花

   (记者 卢山 通讯员 赵昕)2月4日,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春节期间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我市在抗震纪念碑广场开展了以“购买合格产品、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集中宣传周活动。

  据了解,1月26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春节期间在市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高新区)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时间进行了限制,只能在2月18日(除夕)早6时至次日凌晨1时,2月19日(正月初一)、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晚10时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此同时,对燃放区域、场所,销售、燃放品种及销售单位、时间进行了限制。

  据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历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以来,我市查处烟花爆竹案件23起,打击处理人员31人,收缴烟花575箱,爆竹270余万头。希望广大市民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零售点购买正规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线索,及时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线索,公安机关将给予重奖。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50(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还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严格按照说明燃放,燃放人员及周围人员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正对烟花爆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燃放时严禁打闹、开玩笑,饮酒后不要燃放。如燃放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切忌再行点火,更不要伸头或用眼睛靠近观看,一般15分钟后再去处理为宜。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安全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带领下燃放适当的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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