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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集中宣传周活动(图)
发布时间:2015/2/5 9:04:23 | 人感兴趣
 
警方向市民介绍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记者   付卫峥   摄  
 
 
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     记者 付卫峥 摄

   (蔡伟 赵昕 付卫峥)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2015年春节期间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2月4日上午,唐山市公安局在抗震纪念碑广场开展了以“购买合格产品、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集中宣传周活动。

  据介绍,按照规定,今年春节期间,唐山在市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高新区)实行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

  限定燃放时间。2月18日(除夕)早6时至次日凌晨1时,2月19日(正月初一)、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晚10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唐山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燃放。严禁在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燃放。

  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并悬挂规范统一标识。允许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腊月二十三)至2015年3月5日(正月十五)。

  警方表示,临近年关岁尾,是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非法制贩、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入高峰期,市公安局针对这一特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开展专项检查整治,纠正涉及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打击处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单位和人员。2014年以来,我市共排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270家次,查处整改治安隐患12起,及时发现并制止因婚庆欲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5起,查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3起,处罚31人,当场收缴礼花575个,烟花爆竹270.1万余头。警方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及时发现提供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线索,公安机关将给予重奖,市民提供线索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零售点购买正规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严格按照说明燃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安全教育,避免发生燃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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