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注意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变化
目前正是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别忘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新优惠。
为提高企业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去年10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完善。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同时规定,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地税部门相关人员介绍,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地税部门对上述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在备案时发票等原始凭证无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目前,市地税局正积极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新政,纳税人如在政策理解、汇算清缴等方面存有疑问,可向主管地税机关询问。
(李娜 缪维智 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