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16时许,该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烟花爆竹大检查时,发现王某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肖营村销售烟花爆竹,遂依法将王某传唤至该所。
经询问得知,2月份,王某先后两次从宁某所经营的烟花爆竹经销点购买价值共9650元的烟花爆竹,两次均由宁某驾车运送。后民警依法将宁某传唤至所内。经询问查实:因路途远和王某无交通工具,宁某在没有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先后驾驶单排货车、佳宝牌面包车将烟花爆竹从雷庄镇沿205国道送至响堂镇王某家中,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月4日,该局依法对王某给予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宁某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