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驾被扣留驾照逾期未接受处理
我市204名驾驶人被吊销驾驶证
3月27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公告,对我市204名因酒驾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公告中涉及的未处理的酒驾行政案件时间跨度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4人在发生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后,民警已对当事人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当事人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提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海健 季男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