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变质火腿肠消费者投诉获赔500元
日前,因1根变质火腿肠引发的消费纠纷在滦南县工商局宋道口分局的调解下得以解决,消费者获得了500元的赔偿。
滦南县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其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1袋火腿肠,打开准备食用时发现其中的1根存在变质问题,遂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并希望商家作出相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便来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到该超市负责人,经核实,赵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执法人员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超市也作出了在以后的经营中要文明、诚信经营,严格保证商品质量、品质的承诺。最终,该超市赔付赵先生500元。
(王秀梅 郭江晖 曹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