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5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保障金的通知
唐残联字【2015】18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令)、《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5号)文件精神,为依法推进我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年审程序,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及办法
1.凡2012年8月底以前在市地税局所属一、二分局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到所在地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核发残疾人就业证,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并缴入市级国库。
2.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地方税务局纳税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核发残疾人就业证。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现纳税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并缴入区级国库。
二、年审起止时间
自4月6日起至6月30日止。
三、征缴起止时间
自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
四、征缴办法及征收标准
1.征缴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2.征收标准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
五、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人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2014年1月1日之前核发)、就业证(无就业证的需交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养老保险贴单原件或由社保局出具的有效证明、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上年度(含有1月、6月和12月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账册。
4.本单位上年度末劳动情况I-102报表以及唐山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5.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等复印件。
6.本单位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地税)》。
六、相关要求
1.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年审资料,如实填报本单位的在岗残疾人人数。
2.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由市残联和税务部门联合抽查核实在岗残疾人就业情况。
3.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9月1日起,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