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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非法集资滋生蔓延的“土壤”
发布时间:2015/4/23 19:21:00 | 人感兴趣

律师解读非法集资⑸

铲除非法集资滋生蔓延的“土壤”

  专稿 (董秀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非法集资行为依然猖獗。实践证明,必须多措并举,铲除非法集资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少市民上当受骗,主要是缺乏相应金融和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被骗子鼓吹的“高收益”诱惑。甚至有一些集资群众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由于参与人员众多,总会有政府部门出面解决,为自己的投资失败“埋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同时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要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广而告之”,及时告诫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和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要健全机制,形成合力。非法集资活动作案周期长,组织严密,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东窗事发之时,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造成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针对于此,打击非法集资,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属地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在金融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管上下深功夫、细功夫,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强化非法集资的信息沟通和预警,主动出击,做到早发现、早定性、早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特别要强调的是,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协作机制,打出“组合拳”,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打击和治理非法集资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中小企业因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难以对其信用准确评估,导致贷款困难,是催生非法集资出现的一大原因。银行利息与其他投资回报相比较低,使百姓储蓄意愿被抑制,手头资金极易被引向非法集资领域。非法集资之风若想根治,就应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应当是国家立法与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行立法中也应当尽量避免过于模糊的用语,以免产生文字上的歧义,导致适用上的问题。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办案过程中,不光被集资人,还有许多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法债权人向笔者提供的证据不仅有欠条、转账凭证,还有抵押合同,多是用房产作为抵押物。但是这些被集资人或债权人认为可完全保障其本息的房产却很难执行到位。一是起草合同的律师很多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一知半解,导致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二是当地房管部门根本没有开展房产抵押登记的工作,使房产抵押最终无效。相类似的情形还涉及到工商、土地等部门,这需要相应部门进一步提升服务职能。

  第三,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打击和治理非法集资,必须牢牢树立法治思维。案件处理中,应当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的问题,比如近年来常见的委托理财,即使受托人有诺保底付息,若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特征与条件,只能认定其行为是民事行为。其余相似的情形不再一一赘述。

  第四,应当以更利于被集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出发点。法学专家魏东教授和白宗钊法官分别在著述中指出,对可判可不判甚至根本不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没必要过度适用刑事司法手段,以有利于被集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为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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