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管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止咳水”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从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特别是零售药店不再允许购进、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对原有库存产品,应登记造册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均含有磷酸可待因,大部分品种含有麻黄碱。磷酸可待因属于麻醉药品,医疗上具有镇咳、镇痛和镇静作用;麻黄碱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上具有松弛支气管平滑肌、收缩局部血管、平喘作用。此类药品临床主要用于镇咳,疗效较好、使用面广,是市民常用的镇咳药品。正常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但如果大剂量使用,其中所含的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2种成份作用叠加,产生致幻作用,极易造成滥用,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曹瑞云 闫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