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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出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及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5/5/29 14:26:30 | 人感兴趣

  中新河北网石家庄 5月27日电河北省民政厅官方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经过对各县(市)区充分调研,唐山市近日制定出台了《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及救助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及标准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该办法及标准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对救助对象的认定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凡具有唐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并具备办法中规定的五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这五类情况包括困难群众遭遇意外事件的、遭受不法侵害的、突发重大疾病的、子女上学及慢性病治疗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同时,办法中也明确了六种不予救助的情形,如隐瞒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困难的。二是建立了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机制。临时救助标准与唐山市现行城镇低保标准相衔接,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困难状况,界定按照多少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从而也实现了临时救助标准随城镇低保标准增长的自然动态增长。原则上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同一事由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三是为规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标准。

  该办法及标准的制定,有效避免了各县(市)区对救助对象的认定范围、救助标准把握不一,差距较大等情况,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促进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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