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不要心存侥幸
【我有问题问律师】
前几天,从贵报上看到,全市两级法院清理执行积案集中行动再出重拳,39名“老赖”被拘传拘留,25起案件被执结。这一消息让我很振奋。一年前,我作为原告在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2万元,但被告以“没钱”为借口至今不履行判决。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老赖”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所以,你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有:(1)查封;(2)扣押;(3)冻结;(4)拍卖;(5)变卖;(6)划拨;(7)搜查;(8)提取;(9)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10)其他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法院还应当让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赔偿。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拥有或应得的股票、股份、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人民法院有权禁止相关企业或个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并可扣押、冻结、提取、强制处分等。
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若其性质属于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被撤销或被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形的,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裁定变更或追加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坐飞机、列车软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以及旅游、度假等9类高消费。
(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地税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