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巴图尔·杜瓦买提,男,维吾尔族,1958年5月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0月任州政府办公厅副主任,2006年12月任州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巴图尔·杜瓦买提2014年担任州驻伊宁市吉格代勒克社区“访惠聚”活动工作组组长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其身份、职责不相符的言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6月2日,经州纪委审议并报州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巴图尔·杜瓦买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州党委、政府决定,免去巴图尔·杜瓦买提州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调离政府办公厅机关,降职为副调研员,重新安排工作。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给予党纪处理;同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其降职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