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备受关注引发新问题
个人间委托炒股有何法律风险
专稿 今年4月,钱某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孙某私下签订了一份委托炒股协议:钱某出资150万元,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由孙某操作,操作期限为1年。约定亏损额度达到初始投入的10%时应强制平仓止损,停止该账户运作。同时约定给付孙某股票交易利润的30%作为委托管理费。
随着股票市场的变化,钱某所持股票开始下跌。到了6月26日,钱某账户已累计亏损22万余元,此时,钱某要求孙某平仓止损,但孙某并未按要求平仓,而是继续持有股票。到了7月3日股市大跌,钱某损失达到35万元。钱某现要求终止该协议继续履行,并要求孙某对6月26日之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指出,本案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合同是否有效。《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该案中,委托协议违反了《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无效。
第二,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委托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孙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对股市风险是有专业认知的,并且在钱某根据协议要求其平仓止损的情况下,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导致钱某的损失高达35万元,对于6月26日之后的损失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才斌律师提醒,今年不少人携款涌入股市,然而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委托炒股易引发纠纷,无论双方约定条款是否有效,最终因此闹上法庭,耗费精力,得不偿失。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针对部分新股民不熟悉开户、交易、选股等流程,自称专业人士,可以全程代炒、有内部信息等,以“注册会员” “升级VIP”等名义诱使新股民汇款至指定账号,实施诈骗,对此,投资者应多加小心。
记者 于季男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