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公款旅游典型案例
案例:2013年3月,黑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委托某旅行社组织职工先后分三批到云南、厦门、四川等地旅游,共花费公款57万元。黑龙江省纪委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雁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相关人员退还旅游费用。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依照“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