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网
唐山
您的位置:唐山信息网 > 唐山新闻资讯 > 唐山
环境违法,后果严重
发布时间:2015/7/20 14:10:32 | 人感兴趣

环境违法,后果严重

  【我有问题问律师】

  目前,全市环保治理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一批非法排污污染环境的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形成强大震慑,广大市民也拍手叫好。请问律师,在法律层面,环境违法将承担哪些责任呢?

  【律师解答】

  新《环保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责任超严厉。

  按日计罚,环保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如建设项目违法,罚款最多也才20万元。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打破“先违法,后处罚”的原则,可以扣押设备,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赋予了监管部门在监查过程中就可以对企业的污染排放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力,防止环境污染后果的出现。该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3种环境违法可以行政拘留。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了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针对这四项条款,公安部等五部门又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环保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有14项认定标准,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等等。

  (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地税稽查局)

网站备案:冀ICP备18033322号-4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连接 | 留言反馈 | 人才招募 | 网站地图 | 唐山热门关键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26 www.china0315.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信息网 隐私政策 服务协议 技术:唐山网站建设 冀公网安备13024002000481号
Published at 2026/1/26 2:14:12,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