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违规购买使用公务用车典型案例
案例:2007年8月,河南省夏邑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孙继良将乘坐的帕萨特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公司,又从夏邑县人大常委会支出15.52万元,违规购买一辆25.52万元的别克轿车供其个人乘坐,并将此车入该公司名下躲避检查。2014年10月,商丘市纪委给予孙继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车被公开拍卖,拍卖款已上缴夏邑县财政。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依照“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