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法不容
【我有问题问律师】
日前,路南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行整治露天烧烤任务时,执法人员遇袭受伤的消息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打伤执法人员的两名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烧烤摊摊主因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呈上升趋势,请问律师:法律上对妨害公务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建构起来的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的执行即是对现存公共秩序的破坏。涉及到妨害公务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此种情形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公务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另外,还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当事人会质疑执法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其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出《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为保护合法的职务活动,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而“依法”意味着相关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要实体上合法,而且要程序上合法。若国家机关人员行为违法,导致对方阻碍的,并不成立本罪。
执法部门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是保障社会秩序和谐平稳、正常运作的前提。近年来,媒体在宣传公安、城管工作时侧重于反映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内容,而较少强调妨害公务的后果,更有个别媒体为吸引眼球大肆炒作“粗暴执法”等个别现象,以至于少数群众对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不理解、对法律权威的认识有偏差,造成妨害公务案件不断上升。笔者接触的该类案件中,还有不少是当事人酒后冲动酿成大错,而事后追悔莫及。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充分理解和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区地税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