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违规接受宴请及节礼典型案例
案例:2014年8月26日,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兼市粮食局局长刘中华应邀接受其管理服务的某私营企业宴请,并接受该企业赠送的购物卡及月饼。经南京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给予刘中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分别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条之规定,依照“受礼和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