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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丰南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发布时间:2015/7/31 9:42:48 | 人感兴趣

丰南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近日,丰南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杜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

  杜某,男,1971年出生于天津市,居住于天津市滨海新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丰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间,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部分场地安放玻璃钢罐体,并通过暗管将罐体排放阀门与场外雨水管道相连接。此后,杜某将他人回收的废酸液倒入玻璃钢罐体内,通过暗管将废酸液偷排至厂外雨水管道,该废酸液再经管道排至丰南区西排干河等处。其间,杜某共偷排废酸液60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环保部门认定,杜某所排放废酸液为危险废物。

  丰南法院认为,杜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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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雷 郑莉 魏伟 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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