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至今,我市法院拘留“老赖”357人次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3起典型案例
自2014年11月起,全市法院集中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两级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146案151人,检查机关决定批捕21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1案12人,其他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此外,对339件案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共计357人次。7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张雷季男魏伟宇慧)
案例一
2014年3月,玉田法院对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蒋某某应给付杜某某779842.74元。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蒋某某为逃避执行,在诉讼中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与妻子王某某离婚,二者家中均无贵重物品可供执行。蒋某某自离婚后下落不明。执行主办人查到蒋某某持有的银行卡上有存款76.5元,后经查询其存款明细,发现其在执行期间有存、支款记录31100元。根据有关规定,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3月,蒋某某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予以刑事拘留。蒋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法院承认错误并积极筹款,履行了法律义务。鉴于蒋某某的认罪表现和履行义务情况,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案例二
2014年5月,滦县法院对原告某石粉厂与被告某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给付原告石粉款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任何一期不能及时给付,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违约金。被告在履行一部分给付义务后,下欠46万元未给付。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某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某,葛某始终推拖。执行人员依法将被执行人的50台烧结车查封。葛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还将法院查封的50台烧结车卖掉。经执行合议庭合议,认为葛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慑于法律的威严和拒执罪的严重后果,葛某交纳了下欠石粉款以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执行费共计60万元。鉴于葛某的认罪态度和履行义务的表现,法院决定对葛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
2014年8月,玉田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车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车某、杨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4600元及利息。此案在执行过程中,主办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车某、杨某的存款信息,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车某采取拘留措施也未奏效。执行人员经调查得知,杨某从2014年开始就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家政公司做月嫂工作,每月工资4000至5000元,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在执行期间在老家建房三间。
执行人员到家政公司调取了杨某的工资收入证明,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法定程序移送玉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慑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积极交清了全部执行款,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