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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家税务局详解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五)
发布时间:2015/9/16 17:26:28 | 人感兴趣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详解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五)

  我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满20万元,能否按照《财税〔2015〕34号》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满20万元的企业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起,何种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收入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在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企业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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