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新华道与卫国路交叉口,看到交警八大队民警正在开展治理行动。记者在现场观察一段时间发现,在此经过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多数都能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但也有个别驾驶人没有佩戴头盔,执勤民警对这些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进行教育,并让他们关注小程序进行“安全驾驶问答”。
据了解,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警八大队宣传中队长安胜利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为了出行安全,驾乘电动自行车,请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