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区域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整治内容:凡进入唐山市的运煤车辆须持有《购销合同》和《质量检验报告》、且进入唐山市的民用散煤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规定,兰炭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2010)规定。煤炭经营单位(个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严禁设立民用煤经营网点;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欢迎市民举报违法销售行为,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