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0:14,乐亭县疾控中心接唐山市疾控中心关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新冠确诊病例闫某某的协查函,函称确诊病例闫某某于10月11日—12日在我辖区活动,具体行动轨迹如下:
闫某某,男,10月11日自驾车(车牌号:鲁Q583GF)于13:00由乐亭东高速口驶出,到乐亭县毛庄镇吝家营村瓜子厂送货。搭乘同车来乐亭1人(无姓名及联系方式),14:00左右该搭乘人在毛庄卫生院对面公交站点搭乘公交车离开。
17:33从吝家营出发,到毛庄镇公官营南村夏日超市购买食品,(付款时间:18:20,付款码:夏日超市)。
之后驾车到达青乐线中国石化加油站停车场,期间下车到加油站卫生间并到中石化易捷便利店购物(付款时间:18:37,付款码:易捷超市)
10月12日7:00步行至乐亭东高速口采集核酸。核酸采集后步行至毛庄镇公官营南村夏日超市购买食品(付款时间:7:55,付款码:夏日超市)。 之后步行至青乐线中国石化加油站停车场车内休息。
9:00驾车由乐亭东高速口上高速驶离乐亭。12:00由唐港高速唐山出口驶出,采集核酸。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如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可能与该人近距离接触,请你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报告。同时与家人一同居家不外出,做好自我防护,配合属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若隐瞒不报,一旦造成疫情传播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广大居民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乐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