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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当“老赖”法院依法维民权
发布时间:2011/3/23 9:02:13 | 人感兴趣

  借款不还当“老赖” 法院依法维民权

   近日,路北法院文化路法庭审结了一起借款不还欲当“老赖”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苗某借款1万元。此判决的作出,对那些借款不还欲当“老赖”的欠款人敲响了警钟,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伸张了正义。

  苗某与郑某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6月,郑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苗某借款1万元,并为苗某写了借条,内容为“今因生意上急需周转资金,向苗某借款1万元。借款人郑某。2008年6月10日”。但该借条上并未写明还款日期。在以后的时间内,郑某的生意连连亏损,根本无力偿还其所欠外债,苗某碍于朋友情面,也并未向郑某催要过借款。直至2010年10月份,苗某、郑某二人因其他事情产生了矛盾,苗某就向郑某索要1万元借款,被拒绝后,一气之下将郑某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借款1万元。

  该院文化路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郑某对借款一事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是在2008年6月份借的钱,这笔款项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苗某丧失胜诉权,自己没有必要向苗某归还借款。面对“老赖”,苗某十分气愤,为自己识人不明而悔恨。

  对此,该院文化路法庭给出了一个答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苗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被告郑某提供借款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因此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从原告第一次要求被告返还时开始计算,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从未向其索要过借款,因此该借款的诉讼时效在原告2010年10月份向法院起诉之前并未算起,也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据此,该院文化路法庭做出了以上判决。案件判决后,苗某深感法院是公正的,法官是伸张正义的,并到法庭奉送了“细心耐心、公正清廉”锦旗一面,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张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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