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500万元焦炭的21人被滦县检察院从快批捕
日前,滦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3天之内对盗窃该县某钢铁有限公司价值近500万元焦炭案的2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净化企业治安环境的强势监督力度和高效快捷的服务宗旨。
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14日期间,以犯罪嫌疑人任某、吴某为首的多个盗窃团伙共21人,通过樊某、罗某(刑拘在逃)、王某(刑拘在逃)、徐某等人的里应外合,疯狂交叉、结伙、多次从某钢铁有限公司盗窃焦炭3000多吨,价值近500万元。
该企业是县内重点企业,案件的发生严重危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该院立即成立以主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小组,指派骨干力量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并责成侦监部门集中力量依法从速从快审查,3天之内即将这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团伙盗窃案批准逮捕,打击了破坏企业生产的犯罪行为,净化了企业发展的治安环境。(滦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