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有听力障碍人员驾驶汽车问题。
1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由于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已丧失运动功能,驾驶汽车时对上肢的要求较高,因此,规定上肢应符合一般性规定,即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规定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允许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虑在驾驶汽车时,右手主要协助掌控方向及操控挡位,对拇指的要求不高。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为重要。
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111号令对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一是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是为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行车安全,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三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
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整体现状看,目前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比较成熟,工艺比较简单,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等规范和标准。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111号令实施前的准备,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