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5个月“朗逸”依然无踪影》后续报道
律师:订车时让售车方写明提车期限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杨盛东)本报报道《定金交了5个月“朗逸”依然无踪影》见报后,律师认为消费者与商家的订车协议有缺陷,双方应该对协议进行补充。
记者与订车的孙女士取得联系,得知虽然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她仍然没有提到自己订的那款黑色朗逸轿车。这件事已经把她拖得精疲力竭了,她不知道自己何时才能开上车。
张东文律师认为,消费者孙女士与汽车销售商上海大众汽车唐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购车合同,而孙女士所交定金收据上明确写有车型等内容,并在醒目位置写有“定金不退”四个字,所以可将这个收据视为一份购车合同。但这份合同只规定了销售方的权利即“定金不退”,却没有规定其义务,如“何时让消费者提车、如果消费者到时未提到车销售方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等内容,所以这份协议是不完整的。《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孙女士可以与售车方协商对合同进行补充,明确注明车何时到,如对方违约负什么责任等内容。
张律师进一步提醒订车者,在交定金签协议时一定要售车方写明车何时能到及违约责任,不然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