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实施意见明确,科学划定养殖范围,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总简称《目录》)的养殖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决定》等规定;对未列入《目录》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总简称《名录》)的养殖动物,属于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等规定;对未列入《目录》《名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物种,适用《决定》等规定。
按照要求,对《目录》《名录》共有的养殖动物,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撤回并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按照家畜家禽管理,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变更、换发相关证件、执照。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深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情况调查,针对未列入《目录》,以食用为目的合法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对其人工繁育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加强疫源疫病防控。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建立健全监测防控与救护体系。
深入推进执法检查,实施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严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加强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管理,重点打击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严格依法监管出入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行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等行为。对陆生野生动物合法进行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检疫检验,对因法律法规调整产生滥杀、滥用、虐待、私自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等不当行为实施严密监管并依法及时处置,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等非法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