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简称县级),各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应于2021年6月中旬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021年6月30日前召开新一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21年7月31日前召开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等11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调整换届时间的决定
(2021年2月1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11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间的决定,以上11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时间为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