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
关于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域禁放地区烟花爆竹库存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21〕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本通告所称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系指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产品、原材料、半成品。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人存放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收缴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主动上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制贩、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产品,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主动上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