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唐医保函〔2023〕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市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纳入门诊保障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规定的纳入条件;
(二)截至申报期,取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正常提供医保服务2年以上(含2年);
(三)截至申报期2年内,无违反医保规定被处罚或拒付、追回违规费用的情况;
(四)配合医保系统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推广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等工作;
(五)同一法人名下定点零售药店最多可申报三家。
二、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3月13日至3月20日。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唐山市市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有效期至少至2025年3月房屋租赁合同;
(四)药店平面布局图及医保药品分区情况;
(五)注册地在本店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六)医保目录内药品名称、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2)。
四、受理申报流程
(一)网上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前往guihua2803169@163.com(密码:2803169)查阅下载相关文件及表格并填写。按照“申报所需材料”顺序将所有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制作为一个PDF格式的文档,发送至ybjghc@163.com邮箱。
(二)材料审核
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通过邮箱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予以补齐,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遴选纳入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行政区划设置数量(含已纳入的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基本情况、服务量、进销存上传情况、医保电子凭证使用率等指标,择优纳入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五、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遴选工作中如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纸质版材料需与电子版材料保持一致,后期备查。
联系电话:0315-2806075
附件:
附件1:唐山市市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doc
附件2:医保目录内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doc
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