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问税
一读者问:建筑企业到外地施工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携带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临时经营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对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以下要求:纳税人携带外出生产经营的有关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对于河北省纳税人,施工地在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为合同期限,经营地在外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日。 立维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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