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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院审结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3/22 9:08:32 | 人感兴趣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迁安轧一钢铁公司已停止对大气环境的侵害;因超标排放造成损害治理费用数额为10.9万元,在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宣判完毕!”

  3月20日,随着审判长夏春青敲响法槌,我市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唐山中院环境资源法庭终审结案。

  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唐山中院正式立案。

  唐山中院党组对此案高度重视,主管副院长贠卫东亲自督阵,环境资源庭长李岩与主审法官夏春青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几次研究方案,查询资料,严格程序,发布公告。

  主办法官汇同唐山、迁安两级环保局,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员等,到被告企业现场勘验、座谈,了解企业现状,详细查看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为取得准确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资庭依法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被告进行科学权威的鉴定。此间,恰逢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缴纳鉴定费。

  该庭大胆尝试,主动启动了“环境损害鉴定公益基金”申请,合议庭成员前往北京,成功申请到10万元资助。这在全国可是首例!

  这一举措,保护了公共利益又推动案件审理,被最高法院在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基地工作中予以肯定。

  本案调解书中,有段话说得非常好:环境保护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公益事业,优美的环境需要大家来共同关心和爱护。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为保护蓝天而提起本次公益诉讼,对其所作出的努力,本院予以肯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污染环境,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让青山更青,让蓝天更蓝!”市中院环境资源庭长李岩说起本案的成功,蛮有心得。她认为,作为守土有责的地方司法者,要努力当好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排头兵,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做好司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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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5/11/12 11:33:38,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