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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继续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1/2/19 10:48:56 | 人感兴趣
(王立维 回佳佳) 2月18日下午,记者在唐山市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继续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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